近日,丰城市民余先生致电本报反映:他前些日子在丰城市的某大型手机城花2600元购买了一部品牌手机,用了两天后,手机出现了故障,他便找到该手机店提出维修。然而,卖家却对余先生不理不睬,拒绝维修。他想问问该找什么部门反映这个情况?
笔者致电丰城市消费者协会剑光分会,工作人员联系余先生了解事情详细经过后,马上找到了该手机店主,经查,该手机质量确有问题。经调解,店主同意了退货。余先生在剑光分会签订了调解协议之后,在该手机店拿到了2600元的购手机款。
消协工作人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与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消费者在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要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与商家协商无法解决消费纠纷时,可以拨打12315、12331、12365热线电话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鄢淑敏 赖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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