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朱薇平、邬李莎报道:为建立完善的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经宜春市环境保护局、宜春市财政局研究同意,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
据悉,近日宜春市环境保护局、宜春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宜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适用于宜春市范围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宜春市域范围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有奖举报范围
1.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2.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覆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3.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4.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5.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或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6.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试不验”“未验先投”的建设项目;7.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槽车、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废水、污水或其他废弃物等逃避监管的;8.非法排放、收集、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9.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10.篡改、伪造在线监控监测数据;11.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最高可获2万元奖金
据了解,相关部门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设置了奖励机制。具体为,经环保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环境违法行为成立的,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和行政处罚情况,给予举报人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奖励的金额按行政处罚金额的2%予以奖励,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算;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对举报特别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或因及时举报避免了严重破坏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功人员,视情给予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奖励。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此外,同一举报内容,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
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违法企业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内所列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奖金由办理案件的环保部门先行垫付,按季度根据行政处罚收支两条线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核算后从环保罚没收入中拨付。
有奖举报途径
1.电话举报:12345;
2.来信来访举报:宜阳大道36号市环保局信访室;
3.网址:http://1.202.247.200/weixinmanager;
4.政务微博:“宜春市环境保护局”官方微博;
5.微信举报:“宜春环保”微信公众号。
这些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1.举报事实经核查不属实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2.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3.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4.匿名举报或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
5.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利用掌握的环境违法信息,指使他人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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