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宜春头条客户端讯 卢桂根、付英报道: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案,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胡某某陆续收购香樟树等树种300余棵,并将这些树栽植在位于胡某某的自留山上。2012年,高安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对被告人胡某某苗圃进行了调查,存量香樟树90株,要求一次性补征野生植物保护费4.654万元,被告人胡某某只缴纳了8000元,折算为对15株香樟补征了野生植物保护费。之后,被告人胡某某一直未对剩余香樟补征野生植物保护费,也未办理《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2019年3月,经他人检举而案发。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并交代了其苗木基地的香樟树是收购过来的。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苗圃地共栽植树木306株,其中樟树293株,也称香樟,在国家重点野生植物名录中属二级保护植物。其余有朴树7株,无患子4株,石楠2株。其中被告人胡某某苗圃移栽的来源于荷岭镇上寨村“黄金城”、“下炉山”等山场采挖的50-60株樟树起源于采挖地附近樟树母树,是通过天然下种萌发自然生长起来的,属野生樟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植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樟树50-60株(其中15棵已缴纳野生植物保护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被告人胡定生认罪态度好且有自首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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