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吴天寿报道: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宜春中心城区出租房屋登记及管理工作,有效防范打击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挤压违法犯罪空间,消除各类治安隐患,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4月7日,宜春出台了《宜春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明确了租赁房屋的定义和治安管理职责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性不断增强,租赁房屋成为流动人口的主要落脚点,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实施地、藏匿地或销赃地,给社会治安和消防安全带来隐患。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市为加强租赁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借鉴外省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办法》共分五章,三十六条,包括总则、登记管理、当事人义务、安全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总则(第一条到第十五条)部分,主要是明确了租赁房屋的定义、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职责分工及禁止出租的情形。
在《办法》规定中,所谓的租赁房屋,是指出租用作居住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不论租赁房屋是否具备合法手续,也不论居住人员是否是流动人口,都应当纳入公安机关租赁房屋治安管理。
同时,该《办法》明确阐述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职责分工,成立了由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7个部门组成的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作了概括性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相关机构承担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村(社区)、网格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
此外,该《办法》还对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了规定: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合法合规,符合建筑安全标准和治安、消防管理等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另有七种情形的房屋禁止出租。
租赁双方需签订租赁合同并报备
在登记管理(第十一条到第十四条)部分,《办法》规定了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出租人或者房屋租赁中介机构需要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报送租赁房屋及承租人的信息。如果承租人员是流动人口的,还应当一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此外,《办法》规定,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定并完成交易的网约租赁房,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纳入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理租赁房屋信息登记,网络租赁房平台公司要履行相应治安责任。
同时,《办法》还要求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共享协作机制,为租赁房屋信息登记提供便利。
承租人不得在租赁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在当事人义务(第十五条到第二十条)部分,《办法》对出租人、承租人、租赁中介机构的义务进行了明确,其中出租人应遵守的义务包括查验承租人身份证件、及时申报居住登记等九条;承租人应遵守的义务包括如实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时申报居住登记、不得擅自向他人转租、转借租赁房屋、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十三条;租赁中介应遵守的义务包括不得向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介绍租赁房屋;负责办理经其介绍成功的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告知出租人、承租人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等三条。
在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到第二十四条)部分,《办法》规定,供电、供水、燃气经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员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主动参与租赁房屋治安、消防安全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明确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规定
在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到第三十五条)部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禁止传销条例》《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出租人将不得出租的房屋进行出租、出租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租赁房屋信息以及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方式进行了规定。
《办法》自2020年4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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