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宜春头条客户端讯 熊建军、邹才根、彭忆清报道:钟某因不满公司罚款和调整岗位,心生怨恨,破坏公司生产,给公司造成数万元损失,后来积极赔偿损失获得公司谅解。近日,经江西省宜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宜丰县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04年,钟某入职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此后一直在这家公司工作,月薪7000余元。2020年10月,因旷工,钟某被公司罚款200元,后又因工作失误被罚款500元。今年年初,公司决定调整钟某的工作岗位,工资降到月薪3000余元。钟某一气之下辞职,应聘到另一家企业上班,月薪也是3000多元。
今年3月28日21时许,为报复老东家,钟某趁公司涂片车间夜间无人值守之际,进入涂片车间的二楼配料房,拆开一袋正极板添加剂,分别倒入4台用于制膏的负板和膏机中。第二天涂片车间开始工作时,操作员又加入制膏所用的原材料,使原料比例与正常比例不符,导致4台负板和膏机内制出来的铅膏泥作废,公司损失数万元。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为服务“六稳”“六保”,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督促钟某赔偿公司损失。2021年6月,钟某家属与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书,一次性赔偿公司损失32415元,公司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鉴于家属代为赔偿了公司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钟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司法行政机关经审前调查,同意对钟某进行社区矫正,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于是,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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