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罗鑫报道:4月29日,宜春市卫生健康委、宜春市政府新闻办联合召开《宜春市爱国卫生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宜春市爱国卫生条例》将于2025年5月1日正式施行。
据介绍,《宜春市爱国卫生条例》共七章、三十二条,涵盖爱国卫生工作的各个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爱国卫生工作的原则和管理体制;强调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社会监督、共建共享的原则;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的职责;同时,设立公共卫生周,鼓励开展各类爱国卫生活动,并对卫生创建和表彰奖励作出规定。
第二章,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对政府、部门、单位、媒体以及公民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方面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要求政府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卫生健康、教育体育等部门要加强相关知识宣传;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等要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健康教育;新闻媒体要开设健康教育栏目;公民要加强健康自我管理;同时,还明确了禁止吸烟的场所及相关管理要求,鼓励建设无烟单位。
第三章,健康环境建设与管理: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对重要公共政策和重大民生工程项目进行健康影响评估;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四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明确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各单位和个人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的职责,要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病媒生物杀灭活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监测、评估和技术指导;各单位和个人做好相应的预防控制工作;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作业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使用符合规定的药物和器械。
第五章,监督管理:强调政府要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信息化建设,推进数据共享。爱卫会要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工作任务,加强监督检查,可聘请社会监督员;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对爱卫会成员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对病媒生物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并明确《宜春市爱国卫生条例》的施行日期为2025年5月1日。
《宜春市爱国卫生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该市爱国卫生工作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宜春市爱国卫生工作进入了法治化轨道。接下来,该市将以《宜春市爱国卫生条例》的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不断提高群众的健康水平,为建设健康宜春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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