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罗鑫报道:4月29日,《宜春市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修缮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2025年3月17日,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宜春市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修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适应当前历史文化保护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健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管理体系,强化活化利用保障,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填补该市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修缮管理政策层面的空白,为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保护提供制度保障。
近年来,宜春市认真落实上级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保护工作。截至目前,全市已公布215栋历史建筑和840栋传统建筑,涵盖了明清古宅、近现代特色民居等多种类型,形成了较完整的保护名录体系;通过实施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农村党员包保传统建筑、传统建筑认养使用等创新机制,有效遏制了建筑本体老化、破损等问题,探索出“以用促保”的可持续路径。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宜春市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修缮管理工作迈入规范化的新阶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介绍,该《办法》共二十七条,对修缮行为进行了定义和分类,对修缮原则、各级各方责任、修缮主体、资金补助等进行了明确,对修缮管理、资料存档、消防保障等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以下重点内容:
明确各级各方责任。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职责。市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修缮管理的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相关部门职责。住建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修缮的监督指导、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整合各类财政资金安排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修缮资金,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相关规划管理工作,文广旅、农业农村、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修缮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个人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修缮工作,保护责任人负责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修缮。
明确修缮主体。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产权复杂,保护责任人包括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所有权人不明确且无使用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保护责任人义务。保护责任人作为修缮主体,承担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修缮费用。保护责任人承担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修缮费用确有困难时,可由当地政府通过产权置换、收购的方式,对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进行修缮。
明确修缮要求。建立修缮项目库。各地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梳理建立县级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修缮项目库,对濒危亟须抢救性保护的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应优先列入项目库;制定修缮计划。各地每年开展一次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保护状况评估,并于当年4月底前制定县级年度修缮计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市级住建部门备案,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修缮计划实施情况报送市级住建部门;规范修缮行为。将修缮行为分为日常维护、整修保护和抢救性保护三类,落实修缮审批、监管、验收制度,将消防设施纳入工程建设内容,经批准的修缮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当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明确补助资金。对列入年度修缮计划的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修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市级财政仅对中心城区(含袁州区、宜阳新区)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修缮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其产权性质及修缮工程造价确定。市级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修缮造价的2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5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修缮补助资金,特殊情况除外。县级补助标准可参照市级标准执行或由属地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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