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全媒体记者曾志翔报道:5月30日,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宜春市政府新闻办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就宜春市补充工伤保险工作有关情况进行发布,回答了记者提问。
据介绍,宜春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深入调研、广征意见,起草了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并印发了《宜春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补充工伤保险作为政府主导的政策性保险,是现有工伤保险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参保范围包括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所有参保人员和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特定人员包括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劳动者,在校实习生、见习人员,规培生,志愿服务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以平台名义提供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和家政服务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以及在宜春市行政区域内从业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办法
补充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自行缴纳。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用人单位所属工伤保险行业费率的30%缴纳,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按工程建筑安装费或工程总造价的0.6‰缴纳。
工伤认定和鉴定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所有参保人员的认定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标准和程序执行,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的认定鉴定参照执行。
待遇兑现
补充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分为代偿型、提高型两种。代偿型待遇就是代替用人单位承担大部分本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金等,可以有效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提高型待遇就是由补充工伤保险进一步提升待遇的项目,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目录外工伤医疗费,可以有效提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试行办法》主要体现了三个方面的特点
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在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江西省委、宜春市委已将推进补充工伤保险作为2025年度重点改革任务,宜春市政府列为重大决策事项,省内南昌市、赣州市、吉安市、抚州市已成功试点。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批复同意将宜春市列为2025年的扩大试点地区。
顺应企业减负的重要举措。当前,企业期盼减负纾困,群众期待更高水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推行补充工伤保险政策后,可以减轻发生工伤事故企业的经济负担,化解用工风险。经测算,如企业参加补充工伤保险,虽然增加30%的工伤保险保费支出(人均月缴保费8元左右),但可减轻企业78%的工伤保险支出(以九级伤残为例,可为企业减少支出34000元左右),参加补充工伤保险能有效降低用人成本,减少用工风险,化解用工矛盾。
维护职业伤害权益保障的现实需要。群众能够享受更高程度的待遇保障,尤其是能够解决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大中专见(实)习等特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难题。现有工伤保险制度受劳动关系等限制,特定人员无法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通过补充工伤保险,将特定人员纳入补充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新业态从业人员认定为职业伤害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的,可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补充工伤保险待遇超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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